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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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3號被告 李銘楷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被告與原告 李瑾軒盧薇 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證人 陳宗發 之送達處所或聯絡方式,俾供傳喚作證;如尚有其他證據,請一併提出。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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