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67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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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6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6783號聲請人 劉玉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秀英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二、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三、票據號碼TH0000000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請 陳明 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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