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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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九號
上訴人乙○○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延長羈押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運輸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
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即將於同年五月十七日羈押期間屆滿。現因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吳燦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啟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