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2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有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有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許有讓:㈠自民國98年12月7日起至99年4月20日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5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39罪),嗣經臺灣高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5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於10
0年2月23日確定。㈡於99年3月31日犯竊盜罪,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277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易刑從略),於100年1月24日確定。㈢上開㈠、㈡所示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1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3月,刑期自100年4月13日入監起算,現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6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0月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6日,刑期屆滿日為106年7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