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黃采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188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洋裝壹件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黃采纓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88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三麗鷗公司)商標洋裝1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88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三麗鷗公司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洋裝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商標法第98條所示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該洋裝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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