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00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本院家事法庭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0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五日書面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亦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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