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六號,偵查案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五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貳點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七月五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五五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六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二.七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0.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三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一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五五六號偵查卷第二十四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含海洛因成分,惟其淨重0.0六公克(包裝重0.一八公克),有該局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一0000二0九二號鑑定通知書附於同上偵卷第三十五頁足憑;另與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二.七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三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三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同上偵卷第二十五頁)等物,均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