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朱渭陽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被訴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七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楊數盈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