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一八一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 鍾寶珠 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廿四年四月廿四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台中縣○○鄉○○村○○街○段卅三巷廿七號)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八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未留下任何遺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