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萬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仟貳佰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壹佰壹拾萬零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