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聲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聲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聲抗字第46號抗告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相對人 林暐峰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救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刑事案件遭判刑16年定獻,現在監執行無收入,名下僅有1台汽車價值甚低、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5萬,因已屬下市股票,票面額不能以10元計算,股票亦不值錢,又抗告人入監前,曾有幫客戶操作股票,而給予顧問費或海外債權,因此才會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16號案中自陳每月有收入至少10萬元,最後因刑事案件有罪判刑確定,客戶無法再相信抗告人為無罪之人,致抗告人瞬間無收入來源,且抗告人目前有重大傷病卡及身心障礙重度手冊,並在監執行中,故而,請鈞院廢棄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109年、110年之財產及所得狀況,名下僅有1台汽車(年份2006年)、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5萬股,及少許收入,此固有原審調取抗告人109年、110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惟抗告人前於另案起訴他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審理中曾自陳其為大學畢業,有新臺幣(下同)上億元之債權憑證,並幫客戶操作股票每個月大概有10萬至15萬元之收入,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6號民事判決附卷可稽。抗告人現雖在監無法幫客戶操作股票,但仍有上億元之債權憑證,足見抗告人非屬顯無資力而窘於生活之人,亦非屬缺乏經濟上信用之無資力者。而本件裁判費金額微少,以抗告人所得、財產情形,難認其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原裁定認抗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朱慧真
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