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1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被告柏恩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複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丁○○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1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被告柏恩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複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丁○○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