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4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恩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簡字第4號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4,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