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38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保險字第38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3,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