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4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所犯附表編號三、四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於主文中不另標示。(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參照)。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槍砲彈藥刀械管│肅清煙毒條例施│麻醉藥品施用│││用毒品│制條例持有彈藥│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二│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三年六│有期徒刑三月│││月││月││├──────┼───────┼───────┼───────┼───────┤│犯罪日期│80.10月間起至│84.4.5起至│82.12.17前三日│82.12.17前三日││年月日│81.4.9│81.4.11│內│內│├──────┼───────┼───────┼───────┼───────┤│偵查(自訴)│台中地檢81年偵│台中地檢81年偵│台中地檢83年偵│台中地檢83年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6830號│字第6830號│字第73號│字第73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2年上訴字第│82年上訴字第│83年上訴字第│83年上訴字第││實││924號│924號│2724號│2724號││審├────┼───────┼───────┼───────┼───────┤││判決日期│82.4.21│82.4.21│83.8.16│83.8.16│├─┼────┼───────┼───────┼───────┼───────┤││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確├────┼───────┼───────┼───────┼───────┤│定│案號│82年上訴字第│82年上訴字第│83年上訴字第│83年上訴字第││判││924號│924號│2724號│2724號││決├────┼───────┼───────┼───────┼───────┤││判決確定│82.4.21│82.4.21│83.8.16│83.8.16│││日期│││││├─┴────┼───────┼───────┼───────┼───────┤│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槍砲彈藥刀械管│肅清煙毒條例第│麻醉藥品管理條│││9條第1項│制條例第11條第│9條第1項│例第13條之1第2││││3項││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合│合│合│合││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一年七│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一年九│有期徒刑一月又││拘役或罰金金│月││月│十五日││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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