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08號聲請人丁○○上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內文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 紀子禎 閱覽本院95年度訴字第1008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歷審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貴院95年度訴字第1008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甲○○有債權,經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而原告甲○○對乙○○、丙○○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經原告甲○○起訴請求並經判決確定。茲因強制執行之必要,爰請准閱覽95年度訴字第1008號全部卷證。
三、查聲請人既為另案強制執行所需而聲請閱覽卷內文書,由其閱覽本院95年度訴字第1008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歷審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即為已足,且不致於過度探知訴訟當事人之個人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