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聯豪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樓之3上列被告乙○○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聯豪機械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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