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0月4日所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5年度竹交簡字第100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確定,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26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欣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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