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號(戶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鄉○○村○○鄰○○路○○○號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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