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46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446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審訴字第44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97年度審訴字第4465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7500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書瑜書記官周綉美通譯陳達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夾鍊袋壹只,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900號裁定其觀察、勒戒,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偵字第31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1年間,其又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857號裁定令強制戒治於民國92年12月20日執行完畢。又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1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以95年度上易字第7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46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1年6月確定,於96年11月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犯意,於97年8月20日下午2時40分許,在高雄縣○○鄉○○村○○路旁公廁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上址施用完畢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品用之注射針筒1支及放置海洛因之夾鍊袋1只。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周綉美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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