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一鳴
相 對 人 立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鄧立賀

相 對 人  蔡淑美
       鄧家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
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
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定有明文。是以,關於明示合意管
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原告起訴係基於兩造間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依兩造
間「國際快遞服務協議書」之約定,因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糾
紛,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協
議書影本一份在卷為憑。衡諸兩造所為本件合意管轄之真意
,當係基於兩造訴訟經濟及程序利益之考量後而選定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自有優先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
轄權法院,爰裁定將本件移送前開兩造合意管轄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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