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029號聲請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冀鋁業有限公司、 沈俊廷 、吉立鋁業有限公司、 莊芳嬌 、 沈鳳儀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新臺幣貳仟捌佰零捌拾萬元或新臺幣貳仟捌佰零捌萬元)。
二、請釋明德冀鋁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