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028號聲請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泰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育燃 、蘇滿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債務人究為「台灣泰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台灣泰仕科技有限公司」?並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名稱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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