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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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32號聲請人庚○
甲○○乙○○丁○○戊○○
丙○兼上列6人己○○住臺北共同代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 何孝元 法學研究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何孝元法學研究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均為財團法人何孝元法學研究基金會董事,本會之成立乃由第三人何孝元以捐助章程及遺囑方式為之,並指定由 李志鵬 聘任基金會之董事,現因李志鵬因病逝世,聘任制之組織即無從續為施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經臨時董會一致決議,修正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4條、第6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5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何孝元法學研究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巫玉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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