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錫鵬右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開庭期日將另行通知,希日後接獲開庭通知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李怡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孟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