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471號原告甲○(住詳卷)原告甲○之父(住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侵上訴字第24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黃玉婷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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