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 周建良
吳慧芬 代理人 呂康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 陳彩雲 、 李偉鑫 、 李光耀 、 李偉麟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因窘於生活,無力支出律師費及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表、資力審查表、准予扶助審查表及法扶律師接案通知書等件以資釋明,且本件聲請人之上訴主張是否有理由,尚須經調查辯論始能認定,自難認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