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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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羽庭 被上訴人即被告 何上雲
林基成 陳文欽 王士強 曾真雀 劉信忠 于大鈞 張維銘 蕭傳弘 紀詠清 紀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主張:原刑事判決所執被告無罪之判決理由固非無見,但尚有諸多事實認定之違誤,且證據理由調查亦非臻備。
為此,原告即告訴人已提請檢察官就被告無罪之判決上如請求上訴狀(如附件)所載,其餘事實及理由援引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550號起訴書及偵查卷證。爰求為:㈠原判決撤銷。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判決。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何上雲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0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江澤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6條規定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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