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告唐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慧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錫標有限公司、尚佳有限公司、甲○○、乙○○及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472,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5,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書記官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