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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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八七號
原告甲○○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進塗 律師住新竹市○○路○○○號複代理人丁○○住被告戊○○住被告丙○○住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 律師住新竹市○○路○○○號
陳恩民 律師住新竹市○○路○○○號 李克欣 律師住新竹市○○路○○○號 魏翠亭 律師住新竹市○○路○○○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蘇綉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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