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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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到期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甲○○│有限責任花蓮第│98年12月13日│54,504元│R0000000│0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復││││01959-6││││興分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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