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89號
原   告  吳瑞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李易陵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4,850元,扣除前已繳納新臺幣500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
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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