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88號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李旭珉 即李金
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1,077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新臺幣500元,原告尚應補
繳新臺幣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