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27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8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第三人 張泳舜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委任保證、代墊款、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8月12日起至133年8月1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3年8月13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93年8月16日與張泳舜連帶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8月16日起至113年8月16日止,約定利息採機動利率計算,並約定前開借款如有逾期繳納,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即應立即全數清償,且自遲延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94年4月18日起,即未再繳納本息,計尚欠借款本金2,443,373元及自94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3.17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依上開之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均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歷史交易查詢資料(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蔣淑君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F0~T40┌─────────────────────────────────────────────────────────────┐│附表(土地):94年度拍字第27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南湖││560│建│││62.46│全部││└─┴───┴────┴────┴────┴────────┴─┴──┴──┴───────┴─────┴─────────┘┌─────────────────────────────────────────────────────────────┐│附表(建物)︰94年度拍字27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三│四│五│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樓││││││計│及用途│積│位│││├─┼─┼──────┼────┼────┼─┼─┼─┼─┼─┼─┼─┼─┼─┼─┼─┼─┼────┼─┼─┼───┼───┤││1│新竹市○○路│新竹市南│住家用、│3│4│2│││││││││1││││全部│││1│2│1008巷134號│湖段560│加強磚造│4│1│7│││││││││0││││││││7││地號│、3層│.│.│.│││││││││3││││││││3││││9│7│2│││││││││.││││││││││││6│6│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