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2萬元(收據號碼:刑保字第94000403號),已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而未到庭,復經派員拘提而未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藍友隆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