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豐秩易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處罰人 陳文男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中華民國(
下同)108年4月19日108年度豐秩字第22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
期不繳納,聲請機關以108年8月26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000000
0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陳文男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豐秩字第22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
(下同)3,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
語,並提出本院108年度豐秩字第22號裁定、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附卷為證。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
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處罰人
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本院以108年度豐秩字第22號
裁定裁處罰鍰3,000元,並於108年5月23日確定等情,業經
本院查閱上開卷宗屬實。而聲請機關以被處罰人罰鍰逾期不
完納聲請本院裁定易以拘留,聲請繫屬日期為108年8月29日
,此有本院收狀章戳在卷可稽,足見聲請機關聲請本院裁定
被處罰人易以拘留,已逾罰鍰3個月之執行時效,依上開規
定應免予執行。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