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四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0000000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碧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