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293號
上 訴 人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6,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