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25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251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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