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 劉榮裕 被告 劉通河 被告 劉何金華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