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06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061號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廖昱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