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秩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北秩字第131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鄭景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1年5月19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130213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景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強力膠伍條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1年5月13日。

㈡地點: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790巷57弄口。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強力膠5個及照片、蒐證錄影翻拍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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