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七一號
被告甲○○聲請人即被告之父乙○○右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偵字第一八四九五號、九十一年偵緝字第一五二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執行羈押。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有固定之居所,聲請傳訊之相關證人已到庭作證,已無羈押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後停止羈押應予准許,爰准被告提出保證金新台幣十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游士珺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