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18號原告安侯法律事務所代表人 何嘉容 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瑋玲 律師
陳彥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嗣芬王嗣暉 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19,732元(計算式:809,866+809,866=1,619,73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民事第十庭法官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書記官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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