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19號原告 楊鴻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品洋 (原名: 劉仁俊 )、 駱秀琴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民事第十庭法官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書記官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