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4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帕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帕加之身分證明文件(資料請勿遮隱)。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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