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91號原告黃○雯(住居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原告劉○芳(住居所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48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林美玲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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