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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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99號原告 鄒淵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提出被告 陳金財陳金葉陳金順陳金石陳金眠陳金華陳居福陳居麟陳鈴青杜月娥巫拱宙盧界甫盧昭甫 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 盧巧凰林針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二、原告應依系爭土地抵押權人人數,提出告知訴訟狀。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沈詩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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