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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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99號原告 鄒淵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提出被告 陳金財 、 陳金葉 、 陳金順 、 陳金石 、 陳金眠 、 陳金華 、 陳居福 、 陳居麟 、 陳鈴青 、 杜月娥 、 巫拱宙 、 盧界甫 、 盧昭甫 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 盧巧凰 、 林針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二、原告應依系爭土地抵押權人人數,提出告知訴訟狀。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