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3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于婉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326,219元及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年11月11日之帳務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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