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五五六號
抗告人貽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貞興
王黛麗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泰盛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三七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法院認上開損害賠償事件第二審判決正本將宣示判決日期「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誤載為「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製作正本日期「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誤載為「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係顯然之錯誤,因以裁定將該判決誤載部分予以更正,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仍以抗告人原法定代理人 侯旺全 業已死亡(按:抗告人法定代理人已由本院另以裁定由葉貞興、王黛麗為承受訴訟人)等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蘇達志法官許澍林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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